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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4-21 / 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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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发布《小型、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航空知识和操控技能训练要求(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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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低空经济观察」从民航局获悉,按照民航行业标准编制计划,民航局适航司组织起草了民航行业标准《小型、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航空知识和操控技能训练要求(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各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正文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缩略语、航空知识训练要求、操控技能训练要求、教员等级训练要求共7章规定了小型、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航空知识和操控技能训练要求,包括航空知识、操控技能和教员等级等训练要求,适用于小型、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机类别等级、直升机级别等级、多旋翼级别等级、动力升空器类别等级训练。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运行的训练可参照执行。

小型、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应掌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通用知识和相应的类别级别等级知识,并完成附录A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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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10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下载全文。


■ 标准制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持续深化和无人机技术加速迭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已广泛应用于农业植保、物流配送、应急救援、测绘遥感、电力巡检等多个领域。随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场景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和规模化,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在空域安全、公共安全及空中交通秩序等方面带来的潜在风险日益凸显。近年来,因操控员知识结构薄弱、训练不规范、资质不全导致误入禁飞区、违规飞行、低空冲突等事件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国家监管体系加快完善。2024年1月1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正式施行,明确将操控员培训机构的运营与操控员资质管理纳入行政许可。

然而,当前行业培训体系仍存在明显短板:培训机构资质与能力参差不齐,部分机构存在航空理论教学覆盖不全、课程体系碎片化、实操训练场景单一、特情处置能力培养缺位等问题,致使部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人对飞行规则理解浅表、气象风险辨识能力不足、突发状况应对经验匮乏,现已成为制约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隐患。

本标准旨在构建科学、统一的小型、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航空知识和操控技能训练要求,统一训练内容,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的培训与考核,夯实低空安全根基、支撑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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