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图截取自指南封面。
加拿大卫生部(HC)于2026年5月19日发布定稿指南《生物类似药的信息和申报要求指南》(此前曾于2025年6月征求意见),明确了与加拿大参照生物制品(Canadian Reference Biologic Drug,CRBD)高度相似的生物类似药的审批路径。
加拿大此次定稿指南延续了国际主流生物类似药监管理念,即通过强化分析表征和比对研究来简化临床要求。
指南明确,支持生物类似药批准的临床研究通常限于比对药代动力学试验,证明两者药代动力学等效性,同时收集安全性和免疫原性数据。在可行情况下可纳入药效学终点。当生物类似药可通过适当的分析研究进行比对和广泛表征时,通常不需要疗效比对研究(CES)。
如果在研究中发现重大差异,则该药物可能无法被视为生物类似药,此时即便采用CES也无法解决质量属性的重大差异。
除了可免去CES,在非临床研究方面,当通过广泛的体外机制研究建立高度相似性时,通常不需要一般的体内毒理学研究,包括安全药理学、生殖/发育毒性、遗传毒性和致癌性研究。在例外情况下认为需要体内评估时,研究重点取决于所需额外信息的类型。
指南用大量篇幅阐述分析对比细节要求,建议申办者采用正交分析方法提高对特定质量属性评估的信心。研究内容包括理化特性(结构、翻译后修饰、异质性、纯度、杂质)、功能性质(生物活性、免疫化学结合特性等)和稳定性特征。
通过分析证明高度相似性并不意味着两种药物的质量属性完全相同。由于生物药的异质性,如果申办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差异对安全性和有效性无影响,也可被接受。
申办者应描述用于评价相似性的标准和方法,并明确用于研究所需的CRBD和生物类似药批次数量。HC未给出具体数字,而是要求申办者考虑药品和工艺变异性、分析方法变异性及统计方法的假设。但HC提醒,对于比较分析研究,结论有意义的前提是独立的数据点,意即生物类似药的所有批次均应由独立的原液批次生产,并且应代表拟定的制剂有效期。
HC还明确了生物类似药的说明书安排。如果生物类似药通过上述研究建立了高度相似性,则CRBD获批的所有适应症均可应用于生物类似药,无需进一步论证——这在一定程度消除了申办者开展CES以论证其沿用CRBD适应症的必要性(然而有部分申办者依然选择做临床比对)。但申办者仍需注意一个细节,即生物类似药必须能够提供与CRBD相同的给药方案。例如,儿科适应症也许需要生物类似药具备特定给药方案。
指南适用于通过现代生物技术方法获得的结构明确的蛋白质药物。对于短肽类药物,采用重组DNA程序生产的药品可被视为生物制品,作为生物类似药获批;经化学合成的药品则被视为化学药,可能通过ANDS(简化新药申请)路径作为仿制药获批。低分子量肝素因其生物来源在加拿大被归类为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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