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商务部等5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新增1-叔丁氧羰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等3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
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pdf
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pdf


版式:余远泽
(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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