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国发〔202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因素,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提升城镇化质量、释放国内需求潜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有力支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任务
二、支撑保障
三、组织实施
(本文有删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