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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5-20 / 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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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发布:药品注册管理百问百答!

以下汇总了近期药监官方发布的药品注册相关问答,如下:



山西省药品注册管理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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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问:持有人/登记人应在什么时间段提交药品再注册申请?


答:境内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化学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包括药品注册证书、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等)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至6个月期间,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在线提交药品再注册申请,生成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




第二问:药品上市后中等变更(备案类)中,备案信息已在国家局网站公示后,是否可以立即实施?


答:依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持有人按照备案资料要求提交资料进行备案,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相关变更就可以实施。备案完成后,备案变更的有关信息将在5日内在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示。持有人可以自行查询公示内容,涉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信息变更的,公示内容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配合使用。


第三问:中药制剂生产场地变更同时关联生产工艺的变更,如何开展质量对比研究工作?


答:《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应根据药品特点采用合适的评价指标及检测方法进行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普通口服中药复方制剂和单方制剂一般应重点关注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的影响,药用物质基础研究不限于成份的含量测定,还包括出膏率(干膏率)、浸出物、多种功效物质成份的含量测定、指纹图谱(特征图谱)等。提取的单一成份和提取物制成的普通口服制剂还需关注变更对吸收、利用的影响,可进行溶出度检查、生物活性测定等。


第四问:哪些属于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答: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

(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第五问:哪些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不得备案?


答: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

(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中药配方颗粒;

(四)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临方调配的制剂,比如: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

(五)鲜药榨汁;

(六)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第六问:原料药生产企业A的某原料药发生多项重大变更,已取得补充申请批件。使用该原料药生产片剂的B企业应如何开展研究验证工作?


答:B企业首先需要对比原料药获批后的注册标准和企业内部制定的内控标准,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相应变更,同时验证该原料药变更后是否符合内控标准的要求,尤其要关注晶型、粒度、杂质谱等是否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变更检验方法。其次要对比变更前后原料药生产的制剂,其处方、生产工艺及关键工艺参数是否仍在规定范围内,片剂的中间体、成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制剂注册标准,尤其要关注溶出曲线、关键理化性质等,原料药的变更是否会影响制剂的贮藏条件及有效期等各方面内容。建议B企业先确定好该原料药的内控标准,然后进行充分的对比研究,如果验证结果证明原料药发生的变更对自己的制剂未产生任何影响,可以仅在年度报告中报告。一旦产生关联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原料药的内控标准,制剂处方、生产工艺、关键工艺参数、制剂注册标准、分析方法、贮藏条件、有效期等),都需要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充分评估,确定变更管理类别(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后,通过补充申请、备案或者年度报告实施各项变更。


第七问:变更药品制剂的包装装量(或称包装规格),属于何种类型变更?


答:首先,申请单位应明确拟变更的事项为药品制剂的规格还是包装装量(或称包装规格),两者有时容易产生混淆。制剂的规格是指片剂的每片、注射剂或滴眼剂的每支、胶囊剂或栓剂的每粒或其他每一个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重量(或效价)或含量(%)或装量,其中液体制剂还应注明每支的容量,多剂量的制剂也可用浓度%表示。


例如:片剂每片含有效成分XX毫克,每支注射剂含有效成分XX毫升/XX克。药品规格实际发生变更通常为重大变更。

包装装量(或称包装规格)是指生产企业根据药品性状、用法用量、贮存、运输、销售、使用的情况,选择适宜的内、外包装材料材质和包装数量。包装规格:每板X片,每盒X板,每瓶X毫升。


其次,对于包装装量(或称包装规格)变更,化学药品和中药、生物制品的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规定分别如下: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化学药品的包装装量变更属于“九、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项和“十一、增加规格”项。《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中药的包装装量变更属于“六、变更规格或包装规格”项。《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变更包装系统的次级包材中变更包装规格为微小变更,如由1支/盒变更为10支/盒。


第八问:某药品同时发生多项中等变更,是否会对变更类别进行升级处理?


答:同时发生多项变更,应考虑这些变更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程度,总体上需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研究,同时要考虑多项变更对产品质量产生的叠加影响。 


第九问:某药品变更有效期,需要提供三批样品长期稳定性数据。若三批样品不是连续生产的,而是不同时间生产的,是否认可? 


答:根据已上市药品变更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无“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的表述。 一般建议采用连续生产的三批;如采用不同时间生产的商业化生产规模样品的稳定性数据申请变更有效期,应关注所有进行稳定性考察批次产品的稳定性数据,均需符合要求且具有批间一致性,在此基础上也可以认可。 


第十问:取消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的情形有哪些?


答: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医疗机构该制剂品种的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


(1)备案资料与配制实际不一致的;

(2)属于不得备案情形的;

(3)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严重或者风险大于效益的;

(4)不按要求备案变更信息或履行年度报告的;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药品审评检查沟通咨询问答》

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备案需要启动注册检验的判定依据?

答: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药品检验:(一)高风险及特殊复杂剂型品种(如:乳状液型或混悬型注射液、中药注射剂、生物来源化学药品、植入剂、脂质体、微球、微乳、吸入制剂、长效、缓控释制剂、治疗窗窄的药物制剂等)变更处方工艺或生产场地,以及原料药变更工艺或生产场地;(二)生物制品变更生产场地或处方工艺中等变更;(三)新建生产线首个品种;(四)药品注册证明文件要求开展药品检验;(五)通过及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变更生产场地或原料药供应商,注射剂变更原辅料供应商;(六)成品注册标准变更(文字性变更、收紧控制限度除外),变更(或新增)制剂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标准分析方法(仅适用于在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性文件附件载明的方法);(七)备案后审查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基于风险启动药品检验的其他情形。

药品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载明为“长期未生产”的药品拟恢复生产时,能否发生变更?

答:长期未生产品种申请恢复生产时,如同步发生变更,持有人应参考相关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具体情形开展研究和分类,并按规定进行变更管理,如:(1)同步发生微小变更的,可自行以年报形式报告,另向省局提出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申请;(2)同步发生中等变更的,可向省局提出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变更备案申请;(3)同步发生重大变更的,待补充申请获CDE批准后,再向省局提出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申请;(4)同步发生不涉及重大变更的生产场地变更,可同步向省局提出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生产场地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如涉及)、GMP符合性检查(如涉及)申请。

生物制品的注册批件及附件制检规程上没有规定原液是否能合批,已上市变更指导原则也没有原液合批的相关内容,那么对于原液合批进行哪些研究?

答:注册批件和制检规程未明确原液合批,如合理排产可以满足商业化供应,原则上不鼓励多批次原液合并进行常规制剂生产。如不可避免需要合并操作,可以根据2025年版《中国药典》及《工艺验证检查指南》中生物制品的多批原液混合生产制剂的验证相关要求,在良好的工艺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每个批次的样品符合要求并开展混批的工艺验证,制定混批的原则等研究同时参考ICH Q5E等指导原则开展充分的可比性研究,确保混批操作不会对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产生影响。持有人应充分考虑原液合批的变更是否关联如原液或制剂的批量扩大、生产工艺设备、工艺步骤及工艺参数等变更,并依据《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综合评估变更管理类别,按照技术要求完成相应的研究及验证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

注册申报用制剂工艺验证3批(作为注册申报批及稳定性研究批次)使用的原料药批次数是否有要求,能否用一批原料药完成3批次制剂的生产?

答:药品注册申报用制剂工艺验证批所使用的原料药批次数没有明确要求,为更好考察工艺稳定性,推荐使用不同批次的原料药。

原料药生产发生晶型转变,通过返工重新获取核准的晶型,注册文件中没有上述文件,请问商业化生产后上述返工重制加入注册文件属于什么类型变更?

答:如果原料药的晶型在标准工艺操作下发生转晶,则需考虑现行的生产工艺是否存在一定的缺陷,应深入研究转晶的原因,改进生产工艺,考察转晶的原因,进行目标晶型形成的工艺研究,按照重大变更来申报。

药品补充申请试点前置服务范围是什么?注册批件或补充申请通知书审批结论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工作后,以补充申请形式提交,是否属于前置服务范围?

答:前置服务范围为化学药品(包括原料药)上市后药学重大变更。除药学重大变更需开展临床研究的、变更原料药、辅料、药包材供应商且变更后产品登记状态为“I”的、一致性评价申请情形外,其余情形可进行前置服务申请。注册批件或补充申请通知书审批结论要求完成的药学研究工作,属于前置服务范围。


再注册工艺不能替代国家局质量标准

近日,北京药监局两则咨询问答引发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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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中成药品种,现行工艺与最近一次再注册上报工艺一致,但是,与国家局质量标准项下【制法】不一致,制法为乙醇制粒,而现行工艺直接把乙醇取消了,而且生产好多年了。这肯定有问题吧,取消乙醇制粒与国家局核准工艺不一致,除非中间有相应的变更研究备案资料,如果没有,应该算私自变更工艺吧。请问老师,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网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再注册工艺不能替代国家局质量标准,建议企业尽快基于变更实际判断变更分类,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实施变更管理。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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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老师说,药品工艺执行最近一次再注册上报的工艺,不看国家局质量标准中的【制法】,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不对。具体理由如如下:国家药监局2024年发布的《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规定:“药品再注册申请中不能同时申请药品上市后变更事项。如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要求另行申报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根据上述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核药品再注册申请时,不对未经法定变更程序的变更内容进行审核,持有人取得的《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仅代表同意该品种再注册,不能作为药品监管部门认可药品上市后变更的依据。这说明再注册不涉及任何变更,再注册上报工艺属于企业自己行为,再注册通过,并不代表上报的工艺药监部门就认可,上报错了,也是企业错在先。国家局质量标准中的【制法】不是工艺,但是,工艺是依据【制法】来的,老师检查须依据:国际局质量标准的【制法】,最近一次再注册上报工艺,现行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工艺再验证,还要和生产现场核对。若单纯只看最近一次再注册上报工艺,药企岂不是跟着再注册把工艺都做了变更?例如:原来制法中使用乙醇制粒,再注册工艺中用一步制粒,而且还取消了乙醇,取消乙醇制粒,中间有没有变更和相关研究,如果没有,肯定有问题,请贵局老师给些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答:网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持有人或生产企业按照原生产工艺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经研究、验证证明不影响药品质量的已实施的变更,或经过批准、再注册中已确认的工艺,不需按照新的变更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重新申报,再次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现行变更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执行,并纳入药品品种档案。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中检院《药品注册检验常见共性问题解答》

1.对于送检样品包装规格和多规格样品送检有何新要求?

答:对于境外已上市的中成药、化学药品或生物制品,按照《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202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25年版《规范》),包装规格可以为境外市售包装或境内拟上市包装。

对于处方相同的多规格化学药品液体、半固体制剂和处方相同的多规格生物制品,按照2025年版《规范》,可以送检代表性规格的3批样品和其他规格的至少1批样品多规格指3种以上规格(含3种),代表性规格指最大和最小规格对于化学药品固体制剂,由于制剂工艺复杂,样品容易出现不均匀问题,风险较高,不适用此项代表性规格批次的规定

2.药品注册检验用化学药品原料药应如何包装?

答:申请人在原料药注册检验时应提供专门的实验室检验用样(In Lab.),不提倡大包装样品的离线开包取样,原则上实验室样品不应再返回生产线。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在商业包装生产的同时同步封装包装材质尽可能与商用包装一致的实验室检验用样品,其取样代表性、一致性、均一性、微生物污染控制水平等应有经过充分验证的程序,并提供相应责任承诺书。为保证原料药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应按照理化项目、微生物项目的检验用样品量分别包装,必要时可提前与检验机构沟通,了解各项检验用样品量

3.使用多家原料药来源的制剂应如何送检?

答:为满足审评需要,使用多家原料药来源的制剂,注册检验所需样品应为每个原料药来源的商业化规模生产的制剂1~3个批次

(1)对于创新药,应为主供应商原料药来源的制剂样品3个批次以及其他供应商原料药来源的制剂样品至少各1个批次

(2)对于治疗罕见病的药品,应为每个供应商原料药来源的制剂样品各1个批次;

(3)对于使用动植物提取、高分子聚合物、合成多肽、小分子核酸等高风险原料药生产的制剂,应为每个供应商原料药来源的制剂样品各3个批次

4.与3类化学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的化学原料药,如何选择检验机构?

答:按照2025年版《规范》,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与制剂的注册检验原则上应由同一家药品检验机构承担。当原料药申请人在境外时,申请人可与中检院协商送检事宜;当原料药与制剂的申请人分属不同省份时,原料药申请人可委托制剂申请人与制剂一并申请注册检验。 

5.对需要注册检验的罕见病药品的原料药(原液),样品批次数量要求有哪些?

答:罕见病药品的原料药(原液)执行与制剂相同的要求,可为商业规模生产1个批次,每批样品数量为质量标准全项检验所需量的2倍,有特殊要求的品种除外。

6.药品注册检验时,罕见病药品如何判断?

答:国家卫健委在2018年和2023年先后发布了两批罕见病目录,共收载了207种罕见病。药品注册检验时,检验机构原则按照目录判断是否为罕见病药品。对于没有纳入目录的,申请人可以和药审中心进行沟通。

7.申请注册检验时,对于样品剩余有效期不足两个检验周期的样品如何受理?

答:按照审评要求,药品注册检验结论一定要在申报注册时暂定的样品有效期内出具,超过有效期的样品,即使检验合格,依然会启动二次检验。因此,对于样品剩余有效期满足一个检验周期但不足两个的,经科室评估,能够在有效期内出具报告,且申请人书面声明放弃使用留样(因留样过期)解决报告异议的,可以受理;对于样品剩余有效期不满足一个检验周期的,由于无法在有效期内完成检验出报告,不予受理。

8.申请人如何开展境外生产化学药品补充申请前置检验?

答:对于北京、天津等已开展境外生产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试点的省份,中检院已与相关省局建立了内部工作程序,申请人可向相关省局申请开展前置服务。对于其他非试点省份或非试点品种,申请人可以按照2025年版《规范》的要求,向中检院申请前置检验。

9.关于进口产品的微生物相关检项,是否符合中国药典或欧美药典都可以?

答:进口产品的微生物相关检项应明确所依据的标准,并提供实施相应标准的方法学资料(或SOP)。如涉及药典通用标准菌株(包括ATCC),由中检院承检的品种不必提供,由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承检的品种请提前与相应检验机构进行沟通,确认是否需要提供。如涉及药典通用标准菌株之外的实验菌株或特殊实验材料,请提前与检验机构沟通确认。

10.中检院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为什么没有明确标注有效期?

答:中检院供应的大部分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不设具体有效期,遵循动态监测方式对在售批次进行持续的质量监测。品种的有效使用期限会在中检院官网《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新情况》中予以公布;对于未公布的,用户应及时关注供应情况和停用品种名单,以便有效使用;对于部分极不稳定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会在说明书中明确规定有效期。 

11.NDA申请时,如包含两个制剂生产厂,注册检验用样品需要如何准备?

答:按照审评要求,为评估生产工艺的稳定性,不同制剂生产厂需要分别提供3批样品进行注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