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国内沿海与国际运输规则统一

过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于《海商法》,而国内沿海运输则适用《民法典》,两套规则长期并行,为实务操作带来诸多困扰。
新法删除了原第二条的限制条款(适用范围),正式将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第四章的统一调整范围。这意味着,无论是跑国际航线还是跑国内航线,海上货物运输将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则。
不过,新法对国内与国际运输仍保留了必要的差异。例如:国内沿海运输的承运人不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保证船舶适航,在全部航程中也须持续维持船舶适航状态;航海过失免责与船上火灾免责在国内沿海运输中不再适用。
二、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费用和
风险承担主体变更
在原法框架下,货物运抵目的港无人提取,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新法第九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根本性修订:将费用和风险的承担主体从收货人修改为托运人,同时要求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新法还进一步区分了两种情形——收货人自始至终未出现、未行使过任何合同权利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收货人已行使过提单换取、货权转让等合同权利但其后迟延或拒绝提取的,费用和风险方归属于收货人。
三、
电子运输记录正式入法
新法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以专节形式确立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一致可以签发、使用电子运输记录;电子运输记录应当满足内容完整准确、可供调取查用、签发人可识别、持有人可证明身份等条件。这为电子提单等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提升单证流转效率、降低纸质单证流转成本。
四、
船舶登记制度优化,抵押与融资更规范
在船舶登记和抵押领域,新法新增了“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状况”的条款,有助于解决此前权属信息获取不畅的问题。
对于船舶融资租赁,新法也作出细化规定,明确“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船舶”。
在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方面,新法删除了原法中“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的表述,与《民法典》相衔接,保障抵押权实现更加公平。这些调整直接影响公司的船舶资产管理和融资安排。
五、
生态保护入法,绿色航运成为法定义务
新法在立法目的中新增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同时增加规定了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职责,明确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防止或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义务。
新法进一步完善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相关衔接规定。此外,新法还适当提高了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等主体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加大了船员权益保护力度,明确规定船员用人单位需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保障船员休息、医疗等基本权益。


素材:郑锦涛
主要来源:浙江海事局官网、金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