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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5-09 / 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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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事局关于实施海事违法行为“学法减罚”的通告

为更好践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持续优化内河营商环境,重庆海事局决定自即日起对9类高频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实施“学法减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重庆海事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同时符合下列“学法减罚”条件的违法行为拟处罚个人/单位。

二、适用条件

需符合以下6项适用条件才可申请“学法减罚”:

(一)具有9类违法行为情形的(符合免于处罚情形的除外);

(二)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三)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事故、水域环境污染等;

(四)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五)一年内无同种违法处罚或减罚记录;

(六)涉案船舶非协查、重点跟踪船舶,所涉历史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完毕。

三、适用违法行为

(一)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二)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三)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 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四)不遵守航行规则。

(五)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六)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七)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八)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九)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

四、学习及考试方式

经申请通过后,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学习,就近就便选择重庆海事局辖区任意一海事处参加线下考试。

特此通告。

重庆海事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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