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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4-20 / 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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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优化药材进口口岸增设检查标准,促进中药材通关便利化


中药材是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十年来,我国中药材进口数量和进口额连续稳定增长。


4月20日国家药局综合司会同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允许药材进口口岸现场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以下简称《评估检查细则》)进一步规范增设允许药材进口口岸的管理工作促进中药材通关便利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家药监局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近年来,各地为便利通关贸易、发展口岸经济,纷纷提出增设允许进口药材的边境口岸(在边境城市)或者口岸(在内陆城市)的需求。


《评估检查细则》在原有检查内容的基础上,强调增设口岸应当与增强口岸所在地方中药监管能力建设相协调,遵循统筹口岸经济发展与药材质量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现场评估


《评估检查细则》明确,增设药材进口口岸,应符合国家区域战略规划布局需求强化口岸、中药产业发展及相关保障同时,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经济规模和药材进口需求量、检验监管能力相适应增设的药材进口口岸,还应当是已设立海关机构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满足进口药材监管需求。


进口药材监管能力建设通关检验能力建设等是《评估检查细则》的重要模块保障进口药材质量监管进口药材监管能力建设模块涵盖药材进口通关备案制度建设、信息网络保障、药材进口备案岗位设置、是否制定对不合格、退运进口药材的全链条追溯监管制度5项标准14项检查内容。


口岸检验是保障进口药材质量第一道通关检验能力建设模块含14项标准,47项检查内容主要针对承担进口药材口岸检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能力进行检查,重点在于进口药材检验工作规划、实验室认证、专业人员配备、检验工作质量规范、实验条件(设施、场地、标本库)、信息管理等检查内容。此外,《评估检查细则》还规定了现场人员评价模拟考核测试等部分的要点。


据悉,我国当前已设立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28个,涵盖云南、广西、内蒙古、新疆、黑龙江等多(自治区、直辖市)


近年来,国家药监局会同海关总署采取多种措施优化进口药材管理推动中药材进口提质增量,如扩大中药材进口品种目录,允许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对部分食药同源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解决多年来食药同源中药材进口的难题;督促各口岸完善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口岸对不合格药材的处置、全链条监管追溯等能力要求。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数据显示:我国中药材进口数量从2016年的11.3万吨增长到了2025年的47.5万吨,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5.4%;金额从2016年的1.9亿美元增长到了2025年的9.3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7.2%。

校对:陈丽娜

版式:李晚晚

审核:马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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