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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4-16 / 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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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纠违!船舶航行绝不能 “出圈” 行驶

2026年3月27日上午11时7分,江津葫芦碛横驶区水域,“镔港 XX” 轮(集装箱船)在通过横驶区期间未按规定的航路航行,擅自偏离主航道在航道外水域违规行驶。重庆海事智管中心立即通过甚高频联系涉事船舶,责令其立即纠正违章行为、驶回规定航道,并要求船长组织教育培训。

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长江干线安徽至四川段船舶航行规则》

第十三条 船舶横驶必须在规定的横驶区范围内进行。


《长江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干线安徽至四川段船舶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航行行为的航行通告》(长海航通[2025]0002号)


三、客船(渡船除外)、危险品船、集装箱船禁止在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行驶。

海事提醒:


航道外水域水深不明、通航条件复杂且无航标助航指引,船舶驶入极易发生搁浅、触礁事故,严重威胁船舶航行安全。在长江干线行驶的客船(渡船除外)、危险品船、集装箱船禁止在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行驶。请各船舶严格遵守航行规定,切勿心存侥幸、擅自“出圈”行驶,共同维护长江干线安全、有序的通航环境。


(来源:重庆海事局)


长江海事服务电话

027-82763333


长江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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