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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3-28 / 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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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扣15分!船舶违规排放使不得

违规偷排,神不知鬼不觉?CCTV360°无死角全记录!近期,重庆海事局连续查处了多起船舶违规向长江排放污染物的案件。今天,我们曝光三起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回顾

【案例一】“红色污水”现形记

时间

2025年11月3日09:26时许

地点

太洪江大桥水域

经过

重庆长寿海事处监控分中心通过CCTV发现,上行货船“宁腾**”轮向江中排放不明红色液体。经查,该轮将船尾右侧集水舱中矿粉堆积残留物与雨水混合的红色液体直接排入长江。

【案例二】群众举报,无处遁形

时间

2025年11月6日13:08时许

地点

太洪江大桥水域

经过

重庆长寿海事处监控分中心接群众举报,太洪江大桥水域一上行货船正疑似向江中排放红色液体。经查,“渝扬**”轮将含有铁矿货物残留物的边舱水直接排入长江。

【案例三】甲板冲洗,

江面惊现“黑色污染带”

时间

2026年2月23日17:54时许

地点

万州麻柳嘴水域

经过

重庆万州海事处监控分中心通过CCTV巡查发现,“豫周江河***”轮在锚泊期间,船长王某使用水枪冲洗右舷甲板上装卸残留的煤炭及煤灰,导致含煤污水直排入江,瞬间在船艏江面形成一条长约7至8米、宽约1至2米的黑色污染水带。

处理结果

针对上述三起违法行为,重庆海事局按程序开展了立案处罚,对责任船员毛某、余某、王某一次性记15分,扣留适任证书,并约谈航运公司负责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

附录A表A.1船舶垃圾分类表 货物残留物(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属于船舶垃圾。

原因分析

认知之偏——误将残留当“清水”

部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船员对船舶污染物的界定存在严重偏差,认为矿粉、煤炭不是垃圾,冲洗甲板的水也不算污水。殊不知,法律明确规定货物残留物属于船舶垃圾,一滴都不能入江。意识上的“无所谓”,是违规的第一道缺口。

侥幸之心——总觉监控有“盲区”

“就排一小会儿”“锚地没人看见”“CCTV照不到这里”——这是许多违规船员的心理写照。然而,如今的监管早已实现“水陆空天”一体化,高清摄像头全天候值守、无人机随时巡查、群众随时举报。任何侥幸,都不过是自欺欺人。

 管理之失——企业履职“挂空挡”

船舶违规,根子在管理。日常培训流于形式、防污染制度形同虚设、岸基管理缺失缺位,让船员长期处于“无人管、无人教”的状态。企业主体责任悬空,最终必然酿成恶果。

各内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全体船员务必以案为鉴,严格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防污染主体责任,用实际行动守好护好一江碧水。海事部门将持续加大长江干线船舶污染防治执法力度,实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坚决守护一江清水向东流。



(来源:重庆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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